收费指南
采矿权使用费
发布日期: 2011-11-09 信息来源:
收费标准:每公里每年1000元(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短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收费范围(对象):国务院审批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那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1、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观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主观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998]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