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淑华 因保管不善,将 (2013) 05000903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邬淑华
2018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