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2013年度第2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黑政土〔2017〕第163号),大庆石油管理局土地0.0258公顷、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土地2.4460公顷,用于交通运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情况:
被征收
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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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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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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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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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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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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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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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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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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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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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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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4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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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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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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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执行,标准为大庆石油管理局64.30元/平方米,征地补偿费总额16,589.40元,其中个人补偿费为0元,国有单位补偿费为16,589.40元;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64.30元/平方米,征地补偿费总额1,572,778元,其中个人补偿费为0元,国有单位补偿费为1,572,778元。
以上款项支付方式:个人补偿费为现金,国有单位补偿费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四、无需要安置人员。
五、被征地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109068
联系地址:大庆高新区火炬大厦207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