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柱、张丽丽因保管不善,将2015-020058668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柱、张丽丽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