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王丽梅因保管不善,将2012-020014467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丽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