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结果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发布日期: 2015-07-20 信息来源: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发布)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
程序:
一、矿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三、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
要件: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中规定,详见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全完善的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