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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

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 2016-08-17  信息来源:
 

1、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土地房产)—初审—审核—登簿—收证注销

受理—审核—公告—登簿—收证注销(依职权类)

4、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5、 登记费用

不收费

6、登记所需要件

登记类型

权利类型

权利细分类

登记所需要件

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灭失或集体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土地灭失或国有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利消灭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证明材料;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利消灭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5、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灭失或宅基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灭失或集体建设用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利消灭的批准文件及位置图。

5、其他必要材料。

林权

林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林地消灭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

地役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外。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则上要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由出具证明机关出具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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