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其他行政权
发布日期: 2014-07-18  信息来源: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清理意见 分级实施内容 备注
1 地质遗迹保护区审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市政府/ 保留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规划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    
3 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二级评估报告的备案,县级国土部门负责三级评估报告的备案。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5 作出耕作层剥离复垦造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政府/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6 土地征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政府/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7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政府/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8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政府/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9 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国土资源局 下放到区 下放后由派驻机构负责承办。  
派驻机构
10 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行政权耕地的土壤改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市国土资源局 下放到区 下放后由派驻机构负责承办。  
派驻机构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市国土资源局 下放到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派驻机构
12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下放到区 跨县区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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