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其他行政权
发布日期: 2014-07-18 信息来源: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清理意见 | 分级实施内容 | 备注 |
1 | 地质遗迹保护区审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 市政府/ | 保留 | ||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 ||||||
2 |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规划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保留 | ||
3 | 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保留 | ||
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 |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保留 |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二级评估报告的备案,县级国土部门负责三级评估报告的备案。 | |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 ||||||
5 | 作出耕作层剥离复垦造田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政府/ |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 ||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 ||||||
6 | 土地征收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政府/ |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 ||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 ||||||
7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政府/ |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 |||||
8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政府/ | 下放到区派驻机构承办 | ||
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 ||||||
9 | 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国土资源局 | 下放到区 | 下放后由派驻机构负责承办。 | |
派驻机构 | ||||||
10 | 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行政权耕地的土壤改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市国土资源局 | 下放到区 | 下放后由派驻机构负责承办。 | |
派驻机构 | ||||||
1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市国土资源局 | 下放到区 | ||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派驻机构 | |||||
12 |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下放到区 | 跨县区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 |
派驻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