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开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 |
耕地开垦费 |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1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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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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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无偿收回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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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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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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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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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矿权使用费 |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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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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