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2009-02-16514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德伟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