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2007-02-04085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华
2018年5月28日